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应由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就相关争议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共识;
其次,若协商无果,争议双方可请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局出面协调并进行裁决;
再次,若以上两种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单位间的争议则需交由县级及以上行政级别层次负责处理,而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矛盾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是县级及以上行政级别层次协同处理;
最后,若当事人对于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的30天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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