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不出证明怎么处理
1、被背书人全称写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票据瑕疵问题.按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2、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手被背书人全称写错,必然造成与其后手背书人签章的抬背不符,从而形成背书不连续,银行会拒绝贴现、承兑,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
3、银行承兑汇票以票面收款人为第一背书人,其正确背书方法应采用完全背书形式,由背书人在相应票据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手被背书人全称写错,一般的解决方法是由第四手背书人(即票据出让方,出现错误的被背书人栏下的签章背书人)出证明,更正第四被背书人的名称,即把写错的被背书人名称一栏用红色笔划线更正,写正确的被背书人名称全称,再加盖章.当然,最保险的方法还是询问出票银行的具体处理意见。
二、汇票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法律依据:
《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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