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结算的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23-06-06 15:51:04 4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汇票有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之分,商业汇票又有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之分。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应申请人的要求,在申请人按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签发给申请人由其交付收款人的一种汇票。作为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或付款人的银行遇到持票人提示付款,按照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审查汇票是否真实、有效;

(2)必须审查汇票的记载事项是否完备、合法;

(3)必须审查汇票背书是否连续;

(4)必须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5)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的付款义务基于承兑行为产生,即银行审查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后,同意承兑其签发的汇票,于是承担了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成为汇票付款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风险主要从承兑和付款两个环节加以预防。

(1)承兑。承兑是银行成为银行承兑汇票第一债务人的原因。银行在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时,应当完善并细化操作规程,堵塞业务操作漏洞,严格审查出票人的商品交易合同、资信状况、偿还能力。对于资信状况不良或者偿还能力不佳的出票人,应要求其支付全额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方式的担保,如存单质押等。根据《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在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时,如遇到不得转让的,其不得转让字样应由出票人自行签发。

(2)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承兑银行对持票人持票提示的付款,二是持票人开户行对承兑银行付款的催收。

《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手续》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通过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票款。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后,不能立即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而是按规定匡算邮程,向汇票承兑银行发出委托收款,待承兑银行划回款项后,方可向持票人支付。持票人开户银行会计部门发出托收后,应及时与承兑银行取得联系,以督促承兑银行按时划回票款;对于承兑银行无理拒付或故意拖延支付票款的,应及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协商或诉讼手段解决,以避免风险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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