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面临的问题相当严峻。
若警方仍然坚持进行侦查活动,这往往意味着该案件尚处于进一步调查与分析的过程之中,此举的背后或许暗示着涉案之罪行的恶劣程度不容小觑。
在某些特殊的案例中,倘若检察机关未能批准逮捕申请,公安部门可能会将原有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转化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机制。
而监视居住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强度仅次于刑事拘留,这无疑从侧面反映出了警方仍在积极展开侦查工作,并且对整个案件的调差力度颇为深远。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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