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是指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程序对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情况作出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若案子需要重新打回公安进行补充侦查,则才算补充侦查。但现在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法定程序,对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情况作出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但现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取 消 审 查 批 捕 阶 段 的 退 回 补 充 侦 查 : 案 子 可 自 行 侦 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然而,在侦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需要对案件进行退回补充侦查。根据《高检规则》第288条的规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进行审查。
然而,根据《刑诉法》第17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因此,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而不再自行侦查。
综上所述,取消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意味着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将不再自行侦查,而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这一规定有助于保证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补充侦查是侦查阶段中的一种诉讼活动,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法定程序,对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情况作出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而不再自行侦查。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保证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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