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男女双方得以达成合意去协定婚姻有效期内所获得之财产及婚前置办的财产究属各自主有、按份共有或是全部各自拥有,抑或共同享有。
对于此类婚姻关系有效期内产生之财产以及婚前成立之财产的协定,都被赋予了对双方具备法定约束力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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