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理论上是没有期限的,但是可以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无期徒刑如何理解
无期徒刑在法律上是徒刑的一种,一般是在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手段;多数适用于一些不必要判处死刑,但又必须要和社会永久的进行隔离或者是属于罪行严重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等所实施的刑罚,人民法院审或相关判机关会以判决的形式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监禁于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的刑罚。一般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实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的时间,如果在服刑期间,因表现优异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先实行羁押的日期也不能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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