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隐私权的抗辩理由具体如下:
1、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由于相关法律尚未规定隐私权为具体人格权,侵害隐私权的违法性,应依宪法的有关规定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这是隐私损害的基本形态。只要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存在,不必表现为实在的损害结果,即具备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损害的事实出现后,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以及为恢复损害而支出的财产损失,这些也是隐私损害事实。即便这些损害事实不是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的基本形态,也不影响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而只决定侵害程度的轻重和损害范围的大小。作为构成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以具备其基本形态,即隐私被损害的事实为已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新闻侵犯隐私权抗辩事由中的公众知悉怎么看
作为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公众知情权指的是前两种权利。新闻媒体有职责将社会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事实告知公众,以满足公众的需要。公众兴趣是与知情权有关的一个概念,当多数人对某个人或某件事产生了知情的欲望时,即存在公众兴趣问题。因为公众知情权、公众兴趣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抗辩时极易被滥用。因此,在对此抗辩理由进行判断时,应根据社会中大多数人的看法来决定一个新闻报道是否符合公众兴趣,是否应该对少数人的知情权加以满足。如果一般的社会公众对新闻报道中所揭露的个人信息持反对态度,则应认为新闻中的个人信息不是公众感兴趣的部分,可以认定新闻报道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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