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文号: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所制定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特此发布,请遵照执行。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附件:深圳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公司。交易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第四条交易所有关部门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管理。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七条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推荐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有关人员。第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董事会秘书取得任职资格的,其任职资格证书仍然有效。第九条交易所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数据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及其后续培训等相关信息。第三章考试第十条交易所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第十一条每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前,交易所将提前在交易所网站公布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有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关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三)本所发布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章;(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定;(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第十三条本所应当按照前条规定的审核范围编制法律法规汇编,并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营业区、中小企业板营业区和其他相关营业区公布。第十四条学院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原则,提出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命题。试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和讨论题。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实行封闭式,参考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在考试前出示,以方便监考人员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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