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担保是财产保全申请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责令其提供担保时,由本公司为申请人提供的一种担保。
二、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1、对象:符合起诉要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要件的企业或个人均可申请诉讼保全担保;
2、条件:
(1)申请人有起诉资格;
(2)由柳州市各级人民法院所管辖;
(3)诉讼请求合法且有法律依据;
(4)事实基本清楚;
(5)证据来源清楚且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6)申请诉讼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如土地使用权)或由其享有收益;
(7)企业,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能力;
(8)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方式,期限及收费:
1、担保的方式:与法院具体商定,我公司拟向法院出具信用保函的方式,或者以我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保证方式。
2、担保的期限:诉讼保全的担保具有期限的不确定性的特征,通常期限是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之日至案件审理终结之日为止。
3、担保收费标准:经一次审理程序为一个收费单位,订立相应的收费标准,如需进行二审另行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一审担保费为申请保全标的1.3~2%。二审按一审的收费标准的80%另行收取。
四、担保的限额:担保的限额为:标的额20万元以上。
五、担保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担保应向担保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1、申请人的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
2、如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不同情况应提交立案通知书,立案缴费收据、传票等;
3、财产保全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材料,具体情况明细清单;
4、申请人法人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财务报表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明、家庭资产证明材料。
5、案件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材料。
6、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担保的责任范围担保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责任的解除:案件终结,法院出具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损失或由担保公司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八、财产保全担保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申请资料,并由初审部门对材料的表面符合性进行审查;
2、将材料交由律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进行调查,并根据审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
3、上报我公司评审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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