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在看守所和未决犯一起关押吗
尽管受到共同犯罪者的启发和劝导,但是如果能够证实其具有自愿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同时又足以坦诚地交代自身所涉及的罪责,那么便可以认定这名当事人已经满足了自首的法定条件。
然而必须要强调的是,决定当事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自首,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例如投案的动机、投案的时机以及投案的方式等等。
即使是受到了共同犯罪者的启发和劝导而选择自首,也未必就能够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自首,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进行细致的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犯人有肾积水看守所收吗
针对不适合被拘留逮捕的特殊情况,本规定给予明确规定。
看守所接收被拘捕人犯时,应实施严格的身体检测程序,对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不得予以收押:
(一)患有精神疾病或传染性急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拘留期间可能导致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生活无法自理的,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且对社会存在潜在危害的人员则不受此限制;
(三)孕妇或正在哺乳未满一岁婴儿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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