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评估是否存在过高的购房违约金
如下评估存在过高的购房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可认定为过高,购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二、购房违约金怎么写诉状
购房违约金如下写诉状: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包括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违约金和定金区别是什么
违约金和定金区别: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预先给付和征约的作用,而违约金不具有这些作用。
3.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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