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81岁母亲状告10个子女的赡养案件,判决10名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原告诉称,1944年原告姜某与李某结婚,婚后生育子女10人。原告早年家境贫寒,丈夫又体弱多病,四十多岁即丧失劳动能力,丈夫于1995年病逝。全家的生活重担全部由原告一人承担,原告含辛茹苦供养10个子女学习与生活,将子女养大成人,安家立业。可是一母能养大十个儿女,十个儿女却不能赡养一个母亲。被告在赡养原告的问题上互相推诿,相互指责却不尽赡养义务,尤其是1—5被告连原告的医疗费都不给拿。原告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积蓄,生病所欠的外债一万元至今无力偿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现年81岁,其丈夫于1995年去世。原告生育十名子女。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在其中一名子女家居住。从2000起原告到其几个女儿家轮流居住。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现已81周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早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告除了有承包地5.5亩外,无其他生活来源。十位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理应积极主动的履行赡养义务。但有些被告互相攀比,不履行赡养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十被告每月给副赡养费用60元,并承担相应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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