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收到贵院送达的(2012)bgmcz1400号传票及应诉通知书。现就郑×余诉房屋渗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如下答复:。原告起诉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关于住房面积的问题。在原告提供的诉讼请求书中,提出房屋建筑面积为42平方米,与事实不符。郑玉婷测量的是楼内的净面积,这就暗中改变了建筑面积的概念。根据国家颁布的《房地产计量规范》,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面面积,即外墙柱基以上每层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经测算,包括外墙在内的标的物实际建筑面积为50.5平方米,房屋面积包括房屋使用面积、部分墙体面积和分摊面积。商铺总建筑面积219.68平方米,其中产权证注明91.62平方米,当量分摊系数为0.3275。因为郑玉婷租的是店底部分,相应的分摊面积在20平方米左右。这种计算方法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致,不存在合同诈骗问题。第二,在合同签订前,郑玉豆带着丈夫和儿子,在中介的陪同下,几次来到店里观摩;合同签订前一天,她坚持等丈夫出差回来实地考察后再签订合同。此外,我们还就商铺分割的现状,如面积计算、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格式、租赁合同注意事项、房屋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计量通道等,向原告作了详细说明,原告已履行了义务告知原告标的物的现状。原告郑玉婷基于主观臆测,单方面违约,拒绝履行合同。
在合同签订后90多天内,特别是合同即将履行前,我们和中介公司分别以短信、快递等书面方式通知我们,既没有对房屋面积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前与我们沟通解除合同的事宜,而是选择在合同应该执行的第一时间提起诉讼,这说明他们对违约有多大的信心,订立或解除合同的意愿有多大的决心。综上所述,原告郑玉婷的违约行为是一种“钓鱼”的合同行为。合同签订后,通过甲乙双方的正常沟通,她有时间和精力重新考虑问题,但没有机会作为第三方通过中介积极沟通。但是,她没有机会选择法院起诉的极端方式来获得双倍定金赔偿。这表明他别有用心。4原告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①自3月11日签约以来,我们及时清理了原有租户,满足了新租户入住的条件。然而,郑玉婷以儿子租住的商铺尚未到期为由,将入住时间推迟到了6月份,空租期超过90天,导致我们空租了3个月。按合同价23000元/月计算,给我们造成了近7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②中介公司收取了12000元的高额中介费,由我们提前支付。因为对方撕毁了合同,中介费根本无法收回,给我们造成了直接损失;
③另外,由于对方违约,我们很长时间没有找到新的租客。累计亏损达10万元。5回应诉讼请求。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0万元;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调查者: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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