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若丈夫所欠之债未曾被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亦或是未经夫妇二人的共同意愿而产生,通常情况下,妻子并不具备偿还此类债务的义务与责任。
在此种情形之下,倘若妻子接到催收方面的电话拜访,可以以明确的态度告知催收方自身对于该笔债务完全未知晓的事实,同时强调其并非属于夫妻两人共享的共同债务。
若在此过程中,催收方表现出任何形式的骚扰、威胁或其他不当行为,身为妻子的您有权利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例如通话录音等,以便日后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寻求警方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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