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黑团伙怎样提起公诉
西安涉黑团伙犯罪被起诉
2002年底,被告人魏*丰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郭*、张*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一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魏*丰通过笼络纺织城区的被告人侯*玮、杨*、翟*、万*林、车*军、王*伟、黄*、焦*、李*卿、李*栋等人,不断扩大规模,形成了以被告人魏*丰为首,被告人万*林、郭*、杨*、孔*熙、侯*玮为骨干,成员为18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002年至2007年,该犯罪组织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一带通过开设地下赌场、收取保护费聚敛钱财。并在西安市通过强行拆迁、驱赶民工、暴力劫财、讨要债务、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涉黑团伙如何提起公诉
西安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魏*丰、万*林、郭*等18名被告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2009年10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政策条件和程序条件。
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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