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2、对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可进行听取。
3、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程序有什么
(一)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
(二)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四)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挂靠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侵权责任,交通事故一般会在1~2个月开庭审理,对于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通常会在三个月之内审结。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期间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用的时间不计算在诉讼时间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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