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因此,在《民法典》中有关定金和违约金的规定与合同的保证金并不相同,保证金并没有类似定金的双倍返还或其他约定的功能,也并不限制其数额。目前在《民法典》中暂未对合同的保证金做出详细规定,相关规定需按照《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履行。
民法典保证金是怎么规定的?
在《民法典》中有关定金和违约金的规定与合同的保证金并不相同,保证金并没有类似定金的双倍返还或其他约定的功能,也并不限制其数额。目前在《民法典》中暂未对合同的保证金做出详细规定,相关规定需按照《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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