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对于押金的退回事宜,承租人有权利与出租方进行友好协商,进而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之后,承租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全额还是部分退还押金。
然而,如果双方在此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导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即使出租方启动了司法程序,承租人仍无法直接取回其所缴纳的定金。这主要是因为押金具有保障性的特性,使得付款方有权向未履行责任的另一方索要定金,反之,如果收款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承诺,他们也需要向对方支付双倍金额以弥补定金损失。假如在租赁期限约定之时,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明确表达了一致的意愿,并且为此支付了定金,但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行为,那么他们就失去了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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