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房安置多人,空挂户口人是否享有房屋居住权
时间:2022-11-13 06:50:25 4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享有房屋居住权。

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动迁安置人员对于动迁安置房依法享有居住使用权,若该安置房为多位安置人员而建,则多人对该安置房共同享有居住使用权,对外出租该安置房时应获得多人的一致许可。一安置人员擅自出租安置房,会侵害其他安置人员对该房的合法居住使用权。

动迁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动迁安置人转租动迁安置房应经所有安置人员的一致同意,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就是用来给所有的安置人员进行居住的,若一方擅自将安置房进行出租则会侵害其他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即居住使用权。

实践中,安置对象为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而非实际居住使用人。即便安置房实际只为一人居住使用,但户籍在册人员为多人(包含空挂户口情形),则多人依法对该安置房享有居住使用权。只有在多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才能够对外出租,否则一方擅自出租会侵害其他户籍在册人员的居住使用权。不可否认,在空挂户口情形下,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并未对该安置房进行实际居住,也并非安置房本意对象,但此时要求实际安置对象提出充分证据来证明此安置房实际上只有其一人为安置人员。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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