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主要的死刑行刑方式包括枪决和注射死刑。死刑可以在刑场执行,也可以在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刑场不得位于繁华地段、靠近主要交通路线和旅游景点,死刑主要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枪决死刑的,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当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无条件执行的,可以交给武警执行。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项。注射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执行场所或者拘留场所执行。以枪决、注射以外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死刑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区别
第一,死刑的范围要比死刑立即执行要大。死刑立即执行是死刑的一种分类。死刑包括缓期两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第二,上报程序要求不同。死刑立即执行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死刑当中的缓期执行则是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核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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