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伤可以去司法鉴定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集体旅游出车祸,职工受伤也算工伤
原告宋某是某市一银行储蓄科聘用职工。1998年4月10日,储蓄科组织职工集体到国家某AAA级景区春游,她有事想请假,却被科里拒绝。当天下午5时多,副科长联系了支行的一辆丰田旅行车,带领储蓄科职工14人从单位出发。途中,副科长主动要求驾车。在某高速公路上,该车为躲避前方标志与右护栏相撞翻滚,造成3人重伤,1i人轻伤。宋某身受重伤。1999年4月,宋某向该市劳动局申请工伤性质认定。但劳动部门认为,此次出游未经银行领导批准,由该单位副科长擅自组织,宋某受伤不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于2001年5月21日认定宋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宋某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市劳动局对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银行储蓄科的出游活动不具备公务性质,宋某受伤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遂判决维持该市劳动局的认定。
一审宣判后,宋某仍不服,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科长带队集体到国家某AAA级景区春游系全科的集体活动,不是宋某与他人相约外出春游的私人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宋某无任何过错责任,受重伤显然无辜。至于组织这次活动的科长是否向交行领导汇报,车辆是否经行里指派,作为一般职工的她不可能知晓。并且,宋某曾向科长请假,未准许,这也说明是一种组织活动。此外,二审法院还认为该市劳动局对《试行办法》中未列举的受伤情形认为均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理解有误,未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错误适用《试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故上级法院判决该市劳动局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对宋某作出工伤性质认定的判决。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银行储蓄科组织职工去春游是否属于工作行为。如果认定为工作行为,那么宋某所受的伤就属于工伤,否则就是非工伤。在本案中,虽然春游表面看起来与工作无关,但此次活动是全科的集体活动,并非私人行为,且宋某曾向科长请假,未准许,也说明是一种组织活动。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车祸,职工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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