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1、几种非数罪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
这又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
案件应当由对重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吸收犯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也是要根据相应案件的实体处理原则。
在实体上,对吸收犯案件的处理实行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仅仅以吸收行为来定罪处罚。在程序上,一般也应当吸收行为管辖原则。
2、公检法三机关因案件定性的分歧而导致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之前,由于双方对案件的定性存在重大分歧,也可能导致管辖不明甚至管辖冲突。此类情况,两个机关首先应当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然解决不了的,则应当由最先接到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侦查,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和作出妥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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