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的条件是什么
(一)年龄不得小于30岁或大于50岁;(二)体质指数不得高于四十,即不是肥胖症患者,还不能有服用抗忧郁症药物的记录;(三)领养者必须是已婚夫妇,如果是初婚者则必须至少有两年婚龄,而二婚或者三婚的人则务必有五年婚龄,而且夫妇俩的已往婚史中不得有超过两次的离婚记录;(四)领养家庭的财产净值必须在八万美元以上,而包括领养儿童在内,全家人均年收入必须至少一万美元。
可见现在中国政府对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的门槛已越来越高,但同时也可以看到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的情况也已经越来越普遍,随之也会产生许多的问题。
二、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提供下列证明
(一)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
(二)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五)健康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七)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民法典规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调查报告。
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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