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恋爱时赠送的金银首饰无需返还,但实践中根据赠送礼物的不同情况,赠送的礼物也并非绝对不能返还。
1、在一定合理限度内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恋爱期间小额财物赠与以及资金往来款项应当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费用,即应认定该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不应要求返还。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法律规定,除下列情况外,赠与一般不可撤销: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恋爱期间恋人间的大额财物赠与以及往来款项如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或明确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如彩礼、聘金等赠与,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将无法达到,因此,赠与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继续占有属不当得利而主张返还。
与女朋友分手偷走女友银行卡和金银首饰
与谢某分手的女子叫阿芳(化名),今年36岁,结过一次婚,目前在柯桥做生意。这几年来,阿芳的生意越做越好,不过,物质生活的满足却始终无法弥补孤身一人的失落感。2012年,阿芳认识了比她小4岁的谢某,谢某的出现,给她的生活带来了不少新鲜感。
谢某能说会道,经不住他的甜言蜜语,阿芳很快与他开始了同居生活。刚在一起时,两人的关系还算和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谢某身上缺点一点点暴露了出来。谢某用钱大手大脚,他自己工作的收入远不够花销,所以他常会向阿芳要钱。
本来生活在一起了,给他用点钱没关系,但是他要钱的次数越来越频繁,要的也越来越多,我肯定有想法了。阿芳说,后来谢某要钱时,她就会问他具体干什么用,觉得有必要时她才会给,而这让谢某觉得她抠门,管得太紧,两人因此常常发生矛盾。
2015年2月,在一次争吵后,两人终于决定分手,结束了长达1年半的同居生活。就在阿芳为这段感情唏嘘不已时,心有不甘的谢某却在心里打起了小算盘。趁阿芳不注意,谢某偷走了她在家里价值5万多元的金银首饰,同时,还偷走了一张银行卡。
我平时也在让他拿银行卡取钱,所以他知道密码。阿芳说,银行卡被偷后,谢某取走了卡里的5万元现金,她第一时间给谢某打了电话,希望他能还回来,但是对方始终不肯接电话。无奈之下,她只好报了警。
接警后,民警根据有限的线索,对谢某跟踪调查了一个多月。直到4月13日,民警发现谢某在江苏苏州一家装饰公司出现后,当即组织力量将其抓捕归案。
经审讯,谢某承认了盗窃阿芳金银首饰和银行卡的犯罪事实。我当时就是想要报复她,因此一时冲动,偷走了东西。说起自己的行为,谢某后悔不已。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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