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检察院案件审查过程中,并不涉及收押犯罪嫌疑人环节。
只有当我们需要极其严谨地盘查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时,才会通过公安行政单位或者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内部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负责人的审批,制定并运用传唤令(传票)去通知相关的违法嫌疑人到场接受询问。
对于那些主要是在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我们的执法人员可以在向他们展示自己的执法证件后,直接以口头形式传唤他们前来配合调查,同时在对其进行严格询问以及记录问询内容的过程中,务必详细地在询问笔录上注明该嫌疑人何时到达专门场所参与调查、又为何在调查结束之后离开了这个地方等细节问题。
此外,我们的公安主管机构也有责任将此次传唤的具体原因及实际依据向被传唤者作出明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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