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一、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什么法律要件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的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二、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谁承担
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必要保全债权。
根据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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