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单位内部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6-08 20:51:08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2004年1月18日上午,贵港市发生一起宜州市洛西镇卫生院专用救护车严重违章载客,造成11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究其原因是由于单位对驾驶员教育管理不够,对车辆管理不严,用单位专用救护车到深圳拉民工回乡赚外快,驾驶员长时间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为深刻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自治区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和桂公函[2004]94号文精神,现就我市加强机关单位内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对驾驶员管理不严、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不健全、特种或专用车辆违章载客载货等现象,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负责,要与本单位驾驶员签定责任状,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2]4号)要求,对本单位的人员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教育、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三、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制度》、《车辆检修制度》、《车辆定期保养制度》、《驾驶员安全学习制度》、《驾驶员奖惩制度》、《特种车辆使用制度》、《驾驶员工作职责》等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杜绝单位内部车辆特别是特种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和其他违反规定行驶的现象。同时,在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中,要明确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四、严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各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造成交通安全秩序混乱或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将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属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属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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