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二手房买卖定金的处罚规则如何适用?
I.设立合同保证金的条件是什么?
由于二手房市场信息不对称,其交易大多由房地产中介公司进行中介。第一,定金合同是一项重要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成立。如果写为定金、意向金、定金等,其性质一般不能认定为定金。写为定金或者意向金,但约定的处理方式符合定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定金的法律关系处理。第二,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必须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实际交纳定金。定金合同由缔约方订立。定金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交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前。实际交付金额低于或高于书面约定金额的,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当然,实际交付的金额,无论是否与书面约定的金额一致,都应以法律规定的20%为限。第三,由于二手房市场信息不对称,为防止买卖双方“跳单”,中介公司除此之外,为了谋取高额差价,不允许买卖双方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见面。许多房地产中介合同是买卖双方分别签订的,而不是同时签订的。定金也通过中介转移,而不是由买卖双方直接交付。其主要方式是:中介先向买方收取一定数额的定金或定金,待卖方确认销售条件后再将定金或定金转给卖方,即视为“转让”,定金或定金转为买卖双方的合同保证金。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这类行为存在诸多争议。二是二手房销售中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首先,如果因一方原因不能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应承担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处罚。但在什么情况下才能适用刑罚,立法不统一,使得司法认定陷入困境。当事人约定以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同等条件下不能订立合同的,应当确定“不可归责事由”,不适用定金处罚,无息返还本金。第二,如果谈判失败,押金应无息退还。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中介合同都有未了结的条款,待签订买卖合同时再作进一步协商。待决条款协商不一致,无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不能适用定金处罚,出卖人应将定金无息退还买受人。在审判实践中,很容易出现一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主合同的诚意,而在协商中介合同中的未决条款时故意提出苛刻条件,致使主合同无法成立的情况。此时,应当认定当事人不履行诚信义务,恶意协商,应当适用定金处罚。但实践中,当事人是否以恶意协商的形式故意拒绝合同,难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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