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一、死刑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盗墓量刑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盗墓者犯了一般盗墓罪行,即盗窃或者故意破坏尸体的,是会被处以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且要处以相应罚金;如果是初犯、偷窃未遂或者没有对古墓造成严重破坏,属于情节比较轻的,会被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被审查到盗墓者是对国家重点保护文物类的古遗址、古墓、珍稀物品等进行偷窃或者造成严重破坏,情节严重的,是要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要处以相应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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