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第一,账外给予回扣是禁止的,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是允许的。折扣是公开的、账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不如实入账的;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一般是给个人;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第二,经营者在正规账目之外暗中给予,接受财物或其他便利,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账外”即不入正规账目;“暗中”即不在发票、合同中注明。在经济活动中可以给予接受折扣和佣金,只是折扣和佣金须满足“入账”(即要依法纳税)和“明示”(即在合同、发票中明示)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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