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工作日,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不值得信赖的信息:(一)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执行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不值得信赖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执行程序终止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暂停执行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有本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重新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有哪些
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严格执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以及在实行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限制。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9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4)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
(5)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7)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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