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院发放的债权凭证要便于携带、保存,由此增加了法院制作债权凭证的工本费。有些法院以该工本费系执行的实际费用为由向当事人收取,将费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承担,在权利未实现时又增加一项费用,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其次,由于债权凭证只能发一份由权利人自己保管,这无疑增加当事人保管债权凭证的精力与负担。
第三,如果债权凭证遗失或毁损,权利人又要申请公告注销,增加当事人的公告费用与时间,甚至可能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丧失。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债务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区别
1、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2、债务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3、债务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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