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遗产的公证书如何撤销
放弃继承遗产的公证书是指继承人承诺放弃遗产的继承权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的书面凭证,因为我国的公证处具有高于其他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此人们对比较重要的事情会选择到公证处去做公证。比如,公证遗嘱。公证后的遗嘱有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我国法律规定,放弃继承遗产并进行了公证的,那么放弃继承遗产的公证书是不能撤销的,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初时放弃了继承权,公证后,那么继承人就不能反悔再去继承遗产了。
当然,凡是都可能存在一种例外,并非所有放弃继承遗产的公证都不能撤销的,如根据继承人的事由确实可撤销的,可由法院来决定是否承认继承人的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
遗产处理前或在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放弃遗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三)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四)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规定,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及其放弃继承权将引起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公证处应将上述情况记录在公证笔录上,笔录应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三、放弃继承权意味着什么
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允许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
继承人不得以转让继承权为条件放弃继承。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应当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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