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新消法:电商维权更有据可依
时间:2023-06-07 20:21:02 4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随着网络商品和服务形式的大规模兴起,大量实体店铺向线上平移,网络店铺的信誉越来越成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于网络消费者应尽量选择有品牌和信誉高的网络销售或服务商。

对于买家在网络平台消费中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从消费习惯和消费思维上予以转变。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隐蔽性、交易地点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对象复杂性的特点,相比传统实体店铺消费,对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方法上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首先,消费者应该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主要是网络交易资金的流转安全;其次,要注重保留网络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对于商家欺诈行为,如虚构或提供不实的商品质量、材质描述,应及时留存虚假或不实描述的有关信息,对于买卖双方发生的纠纷如产品质量、数量、规格异议时,也需要对电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电子信息包括文本、图片甚至包含能够证明双方交易事实或纠纷的网络音频或视频做妥善保存,必要时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为维权提供最为有利的证据;最后,注重涉及产品质量要求索赔的诉讼时效问题,对产品质量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提起诉讼,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经营要诚信商品或服务虚假不得

电商时代,不管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还是平台站内经营者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首先,平台经营者,应该对站内经营者进行必要的管理引导、保护消费者的合理请求、以及对交易过程中的产品质量纠纷和售后服务予以协调和监管,有效平衡各方权益。其次,网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的是,针对网络平台商家容易引发的虚假承诺问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违法必重罚让维权有依有据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须更关注和重视电子化形式出具的各种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等,为消费保护和诉讼提供依据。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费者保护法扩大和增强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加强了对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涉嫌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另外还规定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由于目前我国有关电子商务领域的各方面配套法律还尚未建立和完善,我们呼吁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立法、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网络欺诈立法、信息安全立法等陆续出台,建立属于互联网时代新的法律体系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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