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听证程序如何进行
时间:2023-05-02 18:11:38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资源部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如下:。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有不同意见,以引起全世界的关注,听证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市、县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附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的意见和采纳意见或者其他权利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举行听证的,还应当附听证笔录。听证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的规定组织。第七条听证的参加人包括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定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至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人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听证应当设置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当是听证机构或者机关的有关负责人。

录音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准备和录音。

听证事项的具体处理人员不得为听证人员和记录人员,但听证事务可以由承办机构处理的除外。第八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人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在场情况,并在听证地点公布听证纪律和注意事项。第九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理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2)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应当提出理由、依据、有关材料和意见;

(3)当事人进行质证、答辩,并提出事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理由和依据(听证代表对拟听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疑);

(4)终审陈述书;

(5)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十条听证笔录员应当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听证员、记录员签名:(一)听证事项的名称;(二)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四)听证的时间、地点;(五)听证的公示;(六)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七)当事人或者听证代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八)延期的说明,中止或者终止;

(九)听证主持人处理听证中的有关事项;

(十)听证主持人审议的其他事项。

听证记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或者更正后,应当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记录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录并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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