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关于虚假诉讼立案标准
时间:2023-08-07 07:30:16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恶意诉讼立案标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嫌恶意诉讼罪,予以立案。公安机关受理虚假诉讼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会立案。

虚假诉讼罪的成立要件及立案标准的特征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利,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是相对方,是第三者。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其立案标准有:

1.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2.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3.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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