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招投标过程中,倘若被查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则应实施如下措施进行处置:
1.经济处罚:针对参与串通投标的招标方与投标方,处以中标项目总金额5‰至10‰之间的罚金;
同时,对于造成该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处以其所在单位罚金总额的5%至10%之间的罚款。
2.扣押非法收益:对于串通投标行为所涉及的非法收益,应当予以扣押并上交国库。
3.肃清投标资质:对于涉及串通投标的投标方,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
4.吊销经营许可证:对于涉及串通投标行为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以上各项措施的执行,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和处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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