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认治安处罚的时效性
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违法人员责任的,追究的时效是6个月,超过6个月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1、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包括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行政处罚执行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包括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在进行行政处罚执行时,对于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3、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包括强制执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对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的处罚执行的强制执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这个期限是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n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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