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执行不是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如下:
1、性质不同;
2、目的不同;
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哪些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其实在民众眼中或者实际上呈现出来的结果就是,行政单位既有权利进行行政强制处罚,又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行政单位决定采取某些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话,其实很多情况下根本就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在我国行政单位的执法权是很绝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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