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不走斑马线被撞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视情况而定。
1、只有证明行人有责任才能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2、无法证明的,只能有机动车方承担;
3、行人虽然没有走斑马线,但是按法律规定机动车还需尽到避让的义务;
4、如果机动车已经采取避让措施,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也会导致事故发生的的,说明行人也就存在过错,交警会根据过错来判定双方具体的责任。
行人高速被撞,谁担责?
近日,一组行人穿越高速公路后被撞身亡的照片引爆槽点:一方面,有人怪罪行人不该鲁莽地穿越高速公路,最终害了自己也害了驾车人;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司机如果更有经验的话,比如在行人已经出现闪躲动作的情况下,保持直线行驶,即可避免悲剧。
但是所有的焦点最后都指向一个核心问题:事故已经发生,谁该为此负责?
首先,行人自身的责任无法排除。因为违法穿越封闭的高速公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该行人将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还要看该车辆在行驶中,是否有违法行为,比如超速。如果有证据显示车辆是在超速行驶,那么次要责任将会被坐实。
最后,根据以前的判例,即便驾驶人没有任何过错,鉴于行人和车辆相比处于弱势地位,车辆也可能要承担10%的人道主义责任。
横向对比的话,比如在美国,道路奉行的是行人路权优先,比如在斑马线或者红灯的地方,汽车绝对不能逾越红线撞人。比如下面这张图中的路牌上写着前方行人通过必须停车:包括一些保护动物的标志牌,如果你看到这种标志牌后,没有小心谨慎,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比如撞倒了动物,那么毫无疑问就要承担责任了。
但是横穿高速公路的话,就要看具体情况了,曾经有一个人在晚上穿着深色衣服横穿马路被撞,但是法官判决司机不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横穿马路也被视为是一种极端的违法行为,在加州,一名少年因为赶公交车而乱穿马路,结果遭到数名警员的围攻,最后被四名警员击倒在地逮捕——也许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为啥在美国没有人乱穿马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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