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日报2009-11-5袁清宫云龙)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将甲型H1N1流感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参保职工因甲型H1N1流感住院所产生医疗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三级医院≤8000元、二级医院≤5800元、一级医院(含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3200元时,参保患者承担相应起付标准金(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740元、第二次住院620元、第三次及第三次以上住院500元;二级医院第一次住院460元、第二次住院340元、第三次及第三次以上住院220元;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260元、第二次住院190元、第三次及第三次以上住院120元)和自付比例(三级医院在职10%,退休8%;二级医院在职8%,退休6%;一级医院在职6%,退休4%)后,剩余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三级医院>8000元、二级医院>5800元、一级医院(含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3200元时,参保患者分别承担医疗费用的23%、21%、18%。
参保居民因甲型H1N1流感住院所产生医疗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三级医院≤8000元、二级医院≤5800元、一级医院≤3200元时,参保患者承担相应起付标准金(18岁以上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320元、一级医院180元;18岁以下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00元)和自付比例(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35%、一级医院30%)后,剩余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三级医院>8000元、二级医院>5800元、一级医院>3200元时,参保患者分别承担医疗费用的45%、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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