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别如下: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研究开发人取得申请专利权。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责任。
3.研究开发人的权利
(1)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有权按照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开发经费或报酬,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原始数据。
4.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1)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延误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二、委托开发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吗
委托开发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三、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有什么区别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有以下区别: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3.合同当事人签约目的不同。
4.合同当事人分担风险的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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