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国家以及国际技术法规条例都没有规定检测报告有效期。国际认证组织IECEE-CB体系为规范各国认证机构对检测报告的相互认可,提高报告有效性,建议对有效期超过三年的或者修改超过三次的检测报告,应该送样再核对。
1、所谓检验报告的"有效期"问题其实是指检验报告的效力问题(检测报告只代表所检测批次的质量状况,跟保质期没有关系,如果是看型式报告,在半年或一年内都有效)
2、应该说检验报告针对所检验(抽查)的批次产品,其检验结果(结论)应该是永远有效的(当然,若检验报告有误则另当别说)
3、当该批次产品已经被消费者消费使用完结后,则该检验报告的历史使命基本完成,剩下的作用就是进行质量追溯时备查。
质量检测报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要详细地了解改造部分的建筑、结构状况。
2、要对实际结构做详细的安全性分析。私自改造后的房屋往往是没有经过正规的设计和相关的计算的,从程序上来说是违规的。我们如果出了这样的建筑的质量报告,就会承担相应的结构责任。为了规避这样的结构风险需要对实际的结构进行详细的计算分析是有必要的。计算分析可以为这样的实际结构定性出来的报告也更有说服力。
3、要注明结构计算的条件。没有改造前的房屋一般都是做过抗震设计,满足抗震规范要求的,在使用的过程中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4、要明确结构计算的内容。
5、要明确计算的依据。业主报验的图纸往往与实际的图纸是要保持一致的,为了规避风险所以我们应该明确我们进行结构复核的是哪一套图纸。
6、和业主沟通并且如实的告知结构复核相关的结果,在不违背我们检测单位底线和避免承担不必要结构风险的前提下,确定好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检测结论。
7、检测报告中要明确包含以上所提的各条内容。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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