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院或者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致人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必须是医院,这是构成替代责任的前提条件。其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则是进行医疗活动的医护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个体医生所致医疗事故,则行为主体为个体医生本人,其应具备行医资格。没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致人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而是一般的侵权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医疗活动的范围,应当自患者在医院挂号以后开始,至医疗终结结束。在这一医疗护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行为,均属医疗事故构成中的行为范围。医护人员非正式的医疗活动,即在正当的医疗护理过程以外的医疗活动,造成患者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医护人员非正式的医疗活动,即在正当的医疗护理过程以外的医疗活动,造成患者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
按照一般理解,医疗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违法性,应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如果严格按照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从事医疗行为,不会造成医疗事故;即使造成患者某种损害,也是医疗意外,不构成医疗事故。第二是指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律规定。
从事实和学理出发,医疗事故的行为违法性主要的表现在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违约行为上,这种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当事人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并且违反了医护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不得侵害的法定义务,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护一方既违反了合同的相对义务,也违反了健康权和生命权的绝对义务,具有违法性。医疗事故责任构成中的违约行为与侵害固有利益的违法性的一致性,构成了医疗事故责任违法行为要件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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