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等。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二)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所说的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医务人员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工作中,违反了医疗规章制度。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只有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才构成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四级医疗事故。
3、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特定的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仅有违章行为,而没有造成法定严重后果,或者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素关系,就不构成犯罪。医疗事故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某一危害后果的发生往往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首先我们必须对客观事物作认真的调查研究,找出其真正的原因,弄清各行为人的行为对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的大小程度,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从中确定各行为人应负的责任。其次,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还表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的共同作用或先后连接,产生了一个或几个危害后果。
以上就是医疗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有哪些的解答。并非任何人都能够构成此罪,一般要求是医务人员。而构成此罪,既可以是作为当然也可以是不作为,只要是违反了医疗规章制度的就行,另外造成的医疗事故还必须造成了患者的死亡或者重大损害才行。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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