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时间:2023-03-01 19:51:11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城镇职工缴费基数:

1、以单位人员参保或个人身份参保:在职职工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即:2751元月;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即:缴费上限基数: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4585*300%=13755元月;缴费下限基数: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4585*%60=2751元月。

2、以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在职参保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85元,以此为基数。

(二)城乡居民缴费基数:个人筹资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三)重特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单位按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6%核定,即:单位27.51元月,个人1元月。

(四)核定时间2016年度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核定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2016年8月31日结束,请各医保中心做好统筹安排,确保本年度核定工作按期完成。

1、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应填报《2016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如实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组成及计算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情况应告知职工本人,参保单位提供的工资花名册应由职工本人签字。对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常存在虚假嫌疑的,各县(市)区应深入核查,进行缴费基数的稽核。

2、由于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报送范围和报送方式发生了变化,从2016年度起,不再收取各参保单位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作为缴费基数申报的资料。

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在2016年年度核定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的,自2016年9月起,按照该单位8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4、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自2015年10月开始欠费至2016年度核定结束时依然欠费的,视为本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自2016年9月起,暂停其缴费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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