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住宅建筑平顶改坡顶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丽水市住宅建筑平顶改坡顶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建筑平顶改坡顶(以下简称平改坡)规划管理,弥补原平屋顶的建筑材料和施工质量缺陷,提高顶层住户的居住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屋顶景观,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筑平改坡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建筑平改坡,是指以处理原刚性平屋顶与蓄水屋顶的漏水、隔热性差问题和优化城市屋顶景观为目的,自愿改建为前提,在原平屋面上部加建零起坡全坡屋顶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住宅建筑平改坡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平改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改建为零起坡全坡屋顶。原为刚性平屋顶的,坡屋顶的起坡点为原平屋面檐口处;原为蓄水平屋顶的,坡屋顶的起坡点为新设檐沟内肋板顶面。以上两种情形下,新檐口与原刚性平屋顶檐口或蓄水平屋顶结构层(山墙以外横墙墙梁)上表面的相对高度,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二)整幢建筑平改坡,应统一设计、一次性完成;
(三)同幢住宅建筑顶层以外住户,原则上均应同意改建原平屋顶为零起坡全坡屋顶,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签署书面同意意见。
(四)房屋符合平改坡建筑的安全条件。
第六条严格控制平改坡的坡屋顶檐口与屋顶高度。零起坡全坡屋顶栋高,不超过新檐口所在投影平面进深长度的四分之一。
第七条改建的零起坡全坡屋顶下部空间,不考虑居住功能,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改建的全坡屋顶按照城市色彩规划规定,采用彩色屋面,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文件中载明。
第九条城市建设近期改建拆迁区,不列入平改坡改建范围。
第十条平改坡在报批前,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零起坡全坡屋顶施工图;设计时应尽量采用轻质建材。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平改坡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住宅建筑全体顶层住户的平改坡联名申请书原件;
(二)顶层住房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零起坡全坡屋顶建筑施工图;
(四)拟平改坡住宅建筑的总平面图(图纸比例为1:500,能反映建筑占地以外50米范围地形地物环境关系,符合建筑总平面图设计规划管理规定);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原平屋顶上部附建的太阳能热水器、水箱、天线等设施的处置,由有关住户在屋顶改建前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平改坡由顶层住户投资,坡屋顶由顶层住户管理。
第十四条非住宅建筑平改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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