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住宅建筑平顶改坡顶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38:11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住宅建筑平顶改坡顶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丽水市住宅建筑平顶改坡顶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建筑平顶改坡顶(以下简称平改坡)规划管理,弥补原平屋顶的建筑材料和施工质量缺陷,提高顶层住户的居住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屋顶景观,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筑平改坡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建筑平改坡,是指以处理原刚性平屋顶与蓄水屋顶的漏水、隔热性差问题和优化城市屋顶景观为目的,自愿改建为前提,在原平屋面上部加建零起坡全坡屋顶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住宅建筑平改坡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平改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改建为零起坡全坡屋顶。原为刚性平屋顶的,坡屋顶的起坡点为原平屋面檐口处;原为蓄水平屋顶的,坡屋顶的起坡点为新设檐沟内肋板顶面。以上两种情形下,新檐口与原刚性平屋顶檐口或蓄水平屋顶结构层(山墙以外横墙墙梁)上表面的相对高度,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二)整幢建筑平改坡,应统一设计、一次性完成;

(三)同幢住宅建筑顶层以外住户,原则上均应同意改建原平屋顶为零起坡全坡屋顶,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签署书面同意意见。

(四)房屋符合平改坡建筑的安全条件。

第六条严格控制平改坡的坡屋顶檐口与屋顶高度。零起坡全坡屋顶栋高,不超过新檐口所在投影平面进深长度的四分之一。

第七条改建的零起坡全坡屋顶下部空间,不考虑居住功能,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改建的全坡屋顶按照城市色彩规划规定,采用彩色屋面,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文件中载明。

第九条城市建设近期改建拆迁区,不列入平改坡改建范围。

第十条平改坡在报批前,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零起坡全坡屋顶施工图;设计时应尽量采用轻质建材。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平改坡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住宅建筑全体顶层住户的平改坡联名申请书原件;

(二)顶层住房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零起坡全坡屋顶建筑施工图;

(四)拟平改坡住宅建筑的总平面图(图纸比例为1:500,能反映建筑占地以外50米范围地形地物环境关系,符合建筑总平面图设计规划管理规定);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原平屋顶上部附建的太阳能热水器、水箱、天线等设施的处置,由有关住户在屋顶改建前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平改坡由顶层住户投资,坡屋顶由顶层住户管理。

第十四条非住宅建筑平改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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