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36:14 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区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暂行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丽水市区的实际情况,就我市市区撤村建居中集体所有土地处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凡撤销村建制的,原村集体土地依法收归国家所有。

(一)集体农用地(包括集体农业生产用地)的处置:

1.进行全面调查、勘测、核实;

2.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由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撤销村建制集体土地收归国有补偿协议书》,并向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付补偿费用;

3.撤销村建制后,依法办理原村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的有关手续;

4.对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登记造册,并由丽水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

(二)经依法批准的原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包括村企业用地、村公用事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等)的处置:

1.进行全面调查、勘测、核实;对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登记造册。

2.按照《土地登记规程》有关程序,收回已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备注:撤村建居)。

3.撤村建居时,经依法批准的村集体企业用地、村公用事业用地需要变现资产的,经依法批准,按照不低于评估确认价(标定地价)40%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视情给予缴纳土地出让金的25%-50%的奖励。

4.村民个人住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以进入撤村建居程序时的公安户籍资料为准,按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单体建筑面积在标准范围内的,经依法批准,按照不低于评估确认价(标定地价)40%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视情给予缴纳土地出让金50%-90%的奖励;单体建筑面积在标准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保留划拨。

5.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用地按其相关规定处理,不适用前述优惠条款。对前述以外依法批准的工业、商业及其他用地,要求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未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处理。

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依照《森林法》之规定,由莲都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实施规定。

四、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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