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区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暂行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丽水市区的实际情况,就我市市区撤村建居中集体所有土地处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凡撤销村建制的,原村集体土地依法收归国家所有。
(一)集体农用地(包括集体农业生产用地)的处置:
1.进行全面调查、勘测、核实;
2.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由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撤销村建制集体土地收归国有补偿协议书》,并向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付补偿费用;
3.撤销村建制后,依法办理原村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的有关手续;
4.对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登记造册,并由丽水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
(二)经依法批准的原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包括村企业用地、村公用事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等)的处置:
1.进行全面调查、勘测、核实;对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登记造册。
2.按照《土地登记规程》有关程序,收回已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备注:撤村建居)。
3.撤村建居时,经依法批准的村集体企业用地、村公用事业用地需要变现资产的,经依法批准,按照不低于评估确认价(标定地价)40%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视情给予缴纳土地出让金的25%-50%的奖励。
4.村民个人住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以进入撤村建居程序时的公安户籍资料为准,按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单体建筑面积在标准范围内的,经依法批准,按照不低于评估确认价(标定地价)40%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视情给予缴纳土地出让金50%-90%的奖励;单体建筑面积在标准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保留划拨。
5.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用地按其相关规定处理,不适用前述优惠条款。对前述以外依法批准的工业、商业及其他用地,要求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未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处理。
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依照《森林法》之规定,由莲都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实施规定。
四、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全文9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