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的,人民法院应立即展开审判程序。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是依据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在事实清晰明了且争议明确的前提下,分清是非曲直并以并用调解方式解决纷争。但凡调解成功达成的协议,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原则,绝非任何一方的强制要求。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亦不可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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